国家认监委举办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

发布时间:2016-07-28  分类:行业动态  点击次数:

国家认监委办公室

关于举办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

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,各直属检验检疫局,各国家资质认定(计量认证)行业评审组,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,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:


根据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<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>及释义和<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>的通知》(国认实〔2016〕33号 ),为顺利实施新调整后的“资质认定评审准则”,确保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有序过渡,及时宣贯新的评审员管理要求,协调推进全国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统一管理,我委拟于8-12月举办7期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班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培训对象


1.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(包括食品、司法领域),且其原有证书在2016年内到期的资质认定评审员。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40人,报名满额后顺延至下一期。


2.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负责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的人员及推荐的评审员师资,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人。


二、 培训内容


1.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及相关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情况介绍;


2.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》及释义讲解;


3.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》讲解;


4.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工作动态介绍。


三、报名方式


1.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(包括食品、司法领域),且其原有证书在2016年内到期的资质认定评审员,根据自身所属行业部门,将拟报名参加的培训班班次及报名表(见附件2)报送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、各国家资质认定(计量认证)行业评审组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,由上述单位汇总后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(需报送评审员个人报名表及汇总表,汇总表见附件3)。


不隶属上述部门的评审员,可直接将报名表及班次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。


2.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可推荐1名负责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的人员及1-2名评审员师资参加培训,并按照认监委统一安排参加相应班次。各单位所推荐的人员一并列入到附件2的汇总表报送认监委实验室部。


四、培训时间、地点及相关安排


培训拟于2016年8月开始,12月结束,共分7期(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)。每期培训班一天报到,两天授课。培训由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办,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。


五、其他事项


1.参加培训的评审员经考试合格,确认后,可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,参与后续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。


2.认监委实验室部根据报名情况,确定评审员参加培训的班次,并通知相关评审员参加培训。


3.参加培训人员免交资料费、培训费及食宿费,交通费用自理。


报名联系人:杨尚英、唐海


联系电话:010-84709295,84700726

手    机:18610049840,13366997535

报名邮箱:2488733701@qq.com


申请表纸质版(附件2)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认监委政务大厅王婧(收)或卜玉霞13691455241


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人:张世鹤、谢澄

联系电话:010-82262767,传真:010-82260754

 

附件:1.培训时间、地点及相关安排

2.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考核验证申请表

3.认监委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

 

国家认监委办公室

2016年7月20日


附件1


培训时间、地点及相关安排


班次

时间

地点

省级管理人员及师资分配

1

8月14-16日

北京

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山东省、山西省

2

8月22-24日

贵州贵阳

贵州省、云南省、西藏自治区、重庆市

3

9月28-30日

福建福州

福建省、浙江省、江西省、上海市

4

10月17-19日

吉林长春

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、内蒙古自治区、辽宁省

5

11月7-9日

河南郑州

河南省、湖北省、安徽省、江苏省、陕西省

6

11月21-23日

四川成都

四川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青海省、甘肃省、宁夏回族自治区

7

12月5-7日

广西南宁

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广东省、湖南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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